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25执5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旌德县旌阳镇西门北路(原物资大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5756808675B。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2020)皖1825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施工合同款项共148838元。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情况作出如下调查和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但被执行人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
2、本院于2021年9月3日、11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和对外投资信息。
3、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各个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未发现其存款信息。
4、本院对被执行人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安徽省旌德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通过当面谈话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该案的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镭
审判员 梅钰田
审判员 胡凡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小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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