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72民初45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被告:东港航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大东区迎宾小区×××××××××××××。
法定代表人:成明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东港航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林 依 伊
审 判 员 李 立 菲
审 判 员 张 子 豪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