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航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与东港航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72民初45号 原告:***,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被告:东港航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大东区迎宾小区×××××××××××××。 法定代表人:成明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东港航建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林   依   伊 审 判 员  李   立   菲 审 判 员  张   子   豪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