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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金石地质勘测有限公司、某某市矿区恒兴自来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7执1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金石地质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井陉矿区岗头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787005875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矿区恒兴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矿区矿市南街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66223246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石地质勘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矿区恒兴自来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冀0107执1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