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7执1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石地质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井陉矿区岗头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787005875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矿区恒兴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矿区矿市南街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66223246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金石地质勘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地勘公司)与***矿区恒兴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自来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恒兴自来水公司银行账户,现因申请执行人金石地勘公司申请解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市矿区恒兴自来水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