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星源电站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星源电站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323执1792-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星源电站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323民初103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9819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