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282民初2361号之二
原告:江苏星源电站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南京创能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星源电站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创能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星源电站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星源电站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6元减半收取1,683元、保全费1,286元,合计2,96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