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艾力扬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艾力扬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郝宪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上民二初字第332号
原告驻马店市艾力扬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郝宪法,男,汉族,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艾力扬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力扬公司)与被告郝宪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力扬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艾力扬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艾力扬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