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上民二初字第332号
原告驻马店市艾力扬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郝宪法,男,汉族,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艾力扬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力扬公司)与被告郝宪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力扬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艾力扬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艾力扬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