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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01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388—1号
原告(反诉被告)驻马店市艾力扬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驻马店市。
被告(反诉原告)代新民,男,汉族,住平舆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以双方自愿通过调解解决为由,于2015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告的反诉。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被告撤回对原告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被告代新民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