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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丽水伟业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3民初151号之三 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对原告***诉被告丽水伟业建设有限公司、***、**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浙1123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及2023年1月17日作出的(2022)浙1123民初15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中被告***的“公民身份号码:XXX”补正为“公民身份号码:XXX”。 二、民事判决书第25页倒数第二行、第三行中“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2602元,保全费5000元,总计17652元,由原告***负担7652元,由被告***、**长负担10000元”补正为“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2602元,保全费5000元,总计17602元,由原告***负担7602元,由被告***、**长负担1000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