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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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02民初4610号之二
原告:丽水市中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莲都工业区碧湖镇园中路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597206588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丽水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高溪乡人民政府办公楼201-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689971703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中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中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市中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丽水市中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应利静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