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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京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丽水市伯特加油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02民初2671号 原告:上海京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34239671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伯特加油站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联城街道敏河村**信用代码:91331100MA28J77F8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盛,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丽水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高溪乡人民政府办公楼**代码:91331102689971703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京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伯特加油站有限公司、第三人丽水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京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552058.9元及逾期支付利息135835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从2018年11月5日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8日,请求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金额合计2687893.9元。事实和理由:为承包原告联城2#加油站地块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原告与案外人丽水伟业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包丽水市伯特石油发展有限公司联城2#加油站地块工程,实行先提存后分配的原则,单独立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后案外人与被告就涉案工程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涉案工程由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被告亦对此知情。涉案工程于2018年11月4日竣工验收。原告后向被告提交了造价结算书,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对于剩余的工程款拖欠至今未予支付。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原告认为,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从原告诉称事实与所提供的证据来看,案涉工程系被告通过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承包给第三人,第三人与原告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后由原告实际施工。就本案建设工程而言,原、被告间并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作为被告发包的建设工程的合同相对人是第三人而非原告。故原告与本案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且从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20.4仲裁或诉讼”约定: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京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书 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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