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民辖终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京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3423967111。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丽水市伯特加油站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联城街道敏河村**信用代码:91331100MA28J77F8P。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丽水伟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高溪乡人民政府办公楼**代码:91331102689971703L。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九华山路**40000148940832A。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上海京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丽水市伯特加油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丽水伟业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安徽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20)浙1102民初32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京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依照被上诉人在本案中的主张,其主张《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有效,那么本案是否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即存在异议,故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所在地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丽水加油站总包合同项下的两个合同,分别确定了当事人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本案纠纷系因上海京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工期竣工,丽水市伯特加油站有限公司向其主张工期延误损失而引发,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 湘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