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民终3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市开发区轻机大道胜利村委会院内1幢多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MA49LB816U。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城东路99号城东路小区第九栋一、二层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693705934U。
法定代表人:**。
以上两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控(湖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市温泉新区汤堰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MA495D3T14。
法定代表人:陶原。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控(湖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京山市人民法院(2022)鄂0882民初25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23年1月31日,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京山分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控(湖北)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彭 莉
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