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821执5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城东路“城东路小区”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693705934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曾 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