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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舞、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执保111号 申请人:万舞,男,197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申请人:***,女,197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申请人:**,女,199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申请人:江西鑫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城东路99号城东路小区第九栋一、二层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693705934U。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万舞诉被申请人***、***、**、江西鑫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万舞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鑫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万舞向本院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61549202236011300××××)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2)赣0112民初1060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万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鑫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姜 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