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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16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被执行人:江西鑫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城东路99号城东路小区第九栋一、二层店面,统一社会代码:91360800693705934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江西鑫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赣0112民初28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2执169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 审判员  程 磊 审判员  李 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