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嘉建设(济南)有限公司

嘉兴市恒光门窗有限公司、城嘉建设(苏州)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02执29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恒光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岗山路机械工业园3幢西侧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BADCD3Q。 法定代表人:吴**斌。 被执行人:城嘉建设(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澄阳路2888号渭塘东方时代商业广场1幢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723731835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祈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中经济开发区**街道双银国际金融城122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Q3RKH9W。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恒光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城嘉建设(苏州)有限公司、***祈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02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恒光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城嘉建设(苏州)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恒光门窗有限公司工程款3064008.8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064008.8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祈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数量极少,不具有执行价值,本院已对其账户依法采取冻结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2年8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2年11月2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22年11月15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402执29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江涛 人民陪审员章建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