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3400号之三
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嘉建设(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澄阳路2888号渭塘东方时代商业广场1幢17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苏州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鑫联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爱格豪路19号8层。
法定代表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城嘉建设(苏州)有限公司、苏州鑫**置业有限公司、苏州鑫联嘉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城嘉建设(苏州)有限公司、苏州鑫**置业有限公司、苏州鑫联嘉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城嘉建设(苏州)有限公司、苏州鑫**置业有限公司、苏州鑫联嘉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城嘉建设(苏州)有限公司、苏州鑫**置业有限公司、苏州鑫联嘉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4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349元,由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 娜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范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