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建筑工程公司

大同市南郊区建筑工程公司与山西某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213民初3890号 原告:大同市南郊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平城区大庆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开源街北二路综合楼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综合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人事部经理。 原告大同市南郊区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山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大同市南郊区建筑工程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同市南郊区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