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213民初3890号
原告:大同市南郊区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平城区大庆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开源街北二路综合楼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综合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人事部经理。
原告大同市南郊区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山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大同市南郊区建筑工程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同市南郊区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