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瑞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抚顺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4民初1122号 原告:辽宁瑞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新城子街贵州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 被告:抚顺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中段25号。 原告辽宁瑞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抚顺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瑞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