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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抚支行与***、抚顺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02执743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抚支行,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永宁街2号。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被执行人:抚顺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中段25号。 法人代表人:***。 被执行人:抚顺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中段2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抚顺市创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中段2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抚支行与被执行人***、抚顺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抚顺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抚顺市创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辽0402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抚顺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抚顺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抚顺市创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抚支行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抚顺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抚顺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抚顺市创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手续。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询,只查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账户,账户中有少量存款。同时,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一处房产,但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该房产。另外,本院依法冻结了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回款,***中院暂时未执行回款。 本院认为,经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联系,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对于已经查封的房屋不申请法院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长 *** 执 行 员 *** 执 行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 刘 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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