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03执140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洲支行,工商登记住所抚顺市东洲区绥化路(西段)**楼1跃****。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寋睿,系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抚顺市东洲区。
被执行人:李淑巧,女,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抚顺市东洲区。
被执行人:抚顺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抚顺市创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抚顺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中段**/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洲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淑巧、抚顺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抚顺市创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抚顺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辽0403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洲支行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洲支行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被执行人***、李淑巧偿还申请执行人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洲支行贷款本金60522.74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抚顺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抚顺市创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抚顺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739元由被执行人***、李淑巧承担。
我院于2022年1月20日向五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即日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同时送达了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
2022年2月15日,申请执行人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洲支行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403执1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震
审判员 ***
审判员 **彬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姚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