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03执140号之四
被执行人:抚顺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洲支行与被执行人抚顺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1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抚顺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盛京银行账户(尾号8464)人民币73741.5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抚顺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盛京银行账户(尾号8464)人民币73741.5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姚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