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402执保67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申请被保全人抚顺市创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抚顺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抚顺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冻结。
本院认为,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书记员 刘 翠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