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鼎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养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某某寿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2财保7号 申请人:***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养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新区营盘**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沈阳市和平区***寿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塔街道哈尔滨路**.55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养老产业有限公,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依法接受沈阳仲裁委员会提交本院的[2018]**字第18007号财产保全函及申请人***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0元及等值财产。之后,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沈阳仲裁委员会亦向本院提交[2018]**字第18007-1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沈阳仲裁委员会要求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费3020元(原告已预交),由申请人***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峰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