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3929号
原告:凉山州锦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725518077F,住所地:西昌市建昌路公园2018小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公民身份号码:51340119********,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昌市泰龙武术学校,住所地:西昌市仓街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134016899275344。
法定代表人:***,系西昌市泰龙武术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金,四川**(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凉山州锦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昌市泰龙武术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凉山州锦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凉山州锦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696.00元,免于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余抒雯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