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民初2576号
原告:***,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璧山县人,现住四川省西昌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凉山州锦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系该公司员工,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米易县人,现住四川省西昌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米易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凉山州锦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66.00元,减半收取计38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瑶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