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4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凉山州锦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建昌路公园2018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会理县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会理县***新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5MA62H8HR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凉山州锦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会理县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凉山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的〔2019〕凉仲裁字第9号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会理县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凉山州锦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执行。〔2019〕凉仲裁字第9号调解书确定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御晨江山项目工程审计工程款3607.703644万元,根据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支付工程款80%给申请人即2886.162915万元,被申请人已支付1733.6560万元,尚欠1152.506915万元,此款按凉山仲裁委员(2018)凉仲裁字第18号裁决书确认。剩余20%工程款721.54073万元(3607.703644万元X20%)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2、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以721.54073万元工程款为基数,自2018年5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但若仲裁调解书经双方签收之日起超过15日被申请人未按本协议内容履行义务的,则利息以721.54073万元工程款为基数,自2018年5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两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被申请人因拖欠工程款造成工程停工导致申请人损失(待工费、管理费、机械租赁费、材料周转费)226.535956万元,经友好协商此损失被申请人承担110万元;4、**·御晨江山项目工程经过两次仲裁产生律师费25万元,其中3万元律师***仲裁委员会(2018)凉仲裁字第18号裁决书已经裁决,剩余律师费22万元由被申请人承担;5、本次仲裁费11.1263万元由被申请人承担;6、上述一至五项所涉款项被申请人应自凉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调解书经双方签收之日起15日内支付给申请人;7、上述一至五项所涉款项,申请人享有**·御晨江山项目1、2、6号楼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8、凉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协议》。
执行中查明,凉山州锦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会理县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凉山州锦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向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2018)川3425财保4号民事裁定,查封了会理县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会理县***新光村五组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会理)房预售证第*****8号未售出的商业、商住房屋;查封了会理县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川(2017)会理不动产权第******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冻结了会理县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理处9218********0293号账户。上述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一年。2019年8月23日,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3425执保3号之一执行裁定,对会理县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续行查封和冻结。凉山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9月12日对凉山州锦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会理县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凉仲裁字第9号调解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20)川34执119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会理县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会理县***新光村五组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会理)方预售证第*****8号未售出的商业、商住房屋产权;查封了被执行人会理县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川(2017)会理不动产权第******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本院依职权未发现被执行人会理县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查封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相关财产线索,目前被执行人会理县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11月9日,申请执行人凉山州锦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被申请人的房屋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正在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办法为由,自愿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凉山仲裁委员会〔2019〕凉仲裁字第9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峰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