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3民初1488号
原告:盐源县忠旺经营部,住所地:盐源县润盐西街47号。
经营者:***,女,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村民,住盐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经营者***丈夫),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村民,住盐源县,特别授权。
被告:凉山州锦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建昌路公园2018小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址不详。
原告盐源县忠旺经营部与被告凉山州锦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盐源忠旺经营部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源县忠旺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盐源县忠旺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00元,减半收取计242.00元,由原告盐源县忠旺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