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锦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凉山州锦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4执异7号 申请人:凉山州锦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建设路公园2018小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会理县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会理县***新光村5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盐边县。 第三人:***,女,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 第三人:***,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盐边县。 凉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凉仲裁字第1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凉山州锦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审查中,申请人凉山州锦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需要补充完善追加被执行人有关证据材料为由请求撤回追加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追加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凉山州锦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追加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