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粤晟混凝土有限公司、湛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8民初357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粤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蓝山村大堂头(土名)。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文明东路2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粤晟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原告接到上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并未按期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交、缓交、免交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粤晟混凝土有限公司签收了本院送达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交、缓交、免交的申请,故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粤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