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湛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广东容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辖终5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文明东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容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阅阳一街4号1306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湛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下称“湛江市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6民初113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湛江市政公司上诉称,该公司住所地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约定不符合公平原则,一审法院仅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为由驳回湛江市政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本案实际情况。为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以湛江市政公司向其购买钢筋后拖欠货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湛江市政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据此,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讼争双方签订的《钢筋材料采购供货合同》第十条约定:“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签订地为广州市天河区”由此可见,讼争双方关于将案涉合同争议提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清楚明确,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属有效。原审法院作为讼争双方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湛江市政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因 郑梓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