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东浦混凝土有限公司、湛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2)粤0803执保49号 广州市东浦混凝土有限公司、湛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 申请人广州市东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湛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2022)粤0803民初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后,截止至2022年2月16日,本院已冻结被申请人以下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湛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在广州银行车陂路支行(账号:8001××××3188)的存款人民币12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1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2年2月16日起至2023年2月15日止。 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保全效力消灭或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