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汉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天仪器化玻有限公司、浙江汉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3862号
原告:***天仪器化玻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长安中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793958007K。
法定代表人:谢丙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汉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长河路100号56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22787052T。
法定代表人:凌亮,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天仪器化玻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汉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天仪器化玻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仪器化玻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仪器化玻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天仪器化玻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边雨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