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08民初4926号
原告:***,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浙江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2023年11月16日,某某公司以***为被告向本院提起劳动争议。因两案是某某公司与***不服同一仲裁裁决而提起的诉讼,本院接收后以(2023)浙0108民初5112号立案受理,并与本案并案审理。2023年11月20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某公司长期拖欠工资违反劳动合同法,导致***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因长期欠薪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81360.2元(24181.36*7.5);2、某某公司未按竞业限制协议要求每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自2022年11月起单方面原因构成根本违约,应支付***三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并额外支付三个月竞业限制补偿,合计43526.45元(24181.36*30%*6);3、某某公司应支付拖欠的差旅费报销款3107.5元,并支付利息621元;4、某某公司应支付2015年度效益奖金中股权部分10125元;5、本案诉讼费由某某公司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与某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经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经审理做出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3]1863-10号裁决书,***认为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缺乏法律依据。1、***于2015年7月入职某某公司处,签订为期三年和五年两份劳动合同,从事技术助理和技术经理岗位。因某某公司自2022年5月起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于2022年11月2日以EMS快递邮寄方式向某某公司发出《因长期欠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中明确双方劳动合同自2022年11月7日终止,某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回函已收悉。劳动监察已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上人社监处字[2023]002号),确认拖欠***工资104815.64元。但裁决书中经济补偿金额按离职前十二个月实发工资(扣除五险一金和个税后)每月21699.2元计算,应依据每月24181.36元应发工资计算,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某某公司应支付***因长期欠薪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81360.2元(24181.36*7.5)。2、2018年6月27日***与某某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自2022年11月7日双方终止劳动合同,***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第2条履行,但某某公司却违反竞业限制协议3.1条从未每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自2022年11月起已单方面原因构成根本违约。至2023年2月8日***依约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已超过三个月,以EMS快递邮寄方式向某某公司发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通知书》。竞业限制期间,***社保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期间断缴三个月,2023年1月至2月申请领取失业金,均可证明***三个月未就业。滨江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中不支持***竞业限制补偿诉求,缺乏法律依据。3、2021年12月***发生差旅费报销款3107.5元,报销流程和单据某某公司财务均已确认完成,却拖欠至今未支付,劳动仲裁已出具裁决书某某公司已予以确认,但因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不作处理,故请求法院判决某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差旅费报销款3107.5元,并支付拖欠利息621元。某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在该公司OA系统发布《关于公司2017年7月2日职工大会若干决议的公告》,附件有《2014年年终效益奖发放明细》和《2015年年绩效奖发放明细》及《员工持股制度》,***2015年年终奖(年度效益奖金)为13500元(其中现金3375元,期权10125元),2022年11月7日因长期拖欠工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至今未按公告中《员工持股制度》要求将2015年年终奖期权部分10125元予以兑现。滨江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却以未经双方签字且某某公司否认该方案已实际生效为由,认定证据真实性无法确定难以支持。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某某公司应支付***2015年年终奖期权部分10125元。
某某公司辩称:劳动仲裁只支持了经济补偿金。关于年终效益奖金发放,相关证据没有原件,某某公司也没有正式实施过。关于竞业限制的问题。劳动者要提供明确证据未在相应的竞业单位工作,或者能够明确提出其正在执行的这个职务是和原单位是没有竞业关系。这个证据***一直都没有提交。***在跟原单位同样类型的单位在上班,仅提交社保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此外,经济补偿金的基数***的计算也是有误。因***到现在没有进行交接,因此经济补偿金不予支付。另外某某公司整体经营状况非常困难,经济补偿金不应支付。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不予支持***仲裁提起的支付经济补偿金162744元的请求;2、***按规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事实和理由:一、因某某公司经营困难,现有回笼资金无力承担经济补偿金。某某公司自2020-2021年陆续承接了多个污水处理EPC工程项目,受新冠疫情影响、EPC项目实施期间原材物料大幅上涨,项目严重亏损;2022年1月,因施工分包合同纠纷被河北卓越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某某公司名下五个银行账户被冻结,保全金额1565万元,自2022年5月以来,某某公司资金回笼困难,逐渐出现无法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的情况,同年6月某某公司陆续收到三家供应商的起诉状及相关法院开庭通知,银行账户又被冻结,某某公司遂于2022年7月10日召开职工大会,通报当前面临的困境且审议通过了《关于工资缓发及解决方案的议案》。某某公司大量的诉讼、仲裁案件、银行抽贷、银行账户被冻结、法院强制执行、法定代表人断续被限高等一系列的事件,给某某公司经营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员工对企业失去信心,出现大量人员流失,集体讨薪事件。现某某公司面临大量诉讼、劳动仲裁无法及时兑现带来的被执行风险,以及年底2800万元银行贷款到期被抽贷风险等重大不确定因素;某某公司实施的项目尚需尽快收尾、结算,及其后期长期运营也需要在职员工实施,亟须维稳现有职工,某某公司自救而不破产重整,存在再次发展的机会;现阶段,某某公司的确存在特殊经济困难;另***于2022年11月8日与某某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协议书,双方并未就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争议,***认可协议内容;特请求免除某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在其任职的项目工程未完结的情况下,其手头应完成的工作任务未了结也未办理交接。***于2022年11月2日向某某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某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邮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回函》,通知***来公司共同协商解决薪资及补偿金事宜,并完成工作交接,***一直未来公司办理离职相关手续。根据某某公司《员工手册》及《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离职,应交接工作内容、工作资料以及工作物资、财务、人事手续。***未进行工作交接,尚不具备支付条件。需要交接的工作资料有:①公司笔记本电脑一台;该电脑为某某公司设置加密软件的涉密设备用于为***提供工程图纸设计。②中天钢铁集团(南通)有限公司绿色精品钢(通州湾海门港片区)项目焦化废水处理站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本及图纸、全套施工图(含软件电子版)、工艺提资方案及资料(含软件电子版)、投标文件(软件电子版);③邯钢老区焦化搬迁项目-焦化工程酚氰废水处理标段EPCO(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自控IO清单表;④伊犁钢***焦化中水回用项目总承包项目施工图及软件电子版工艺提资条件方案及其软件电子版唐山市天顺煤焦化工有限公司248万吨/年钢焦一体焦化搬迁项目焦化废水处理工程总承包项目软件电子版投标文件;***应将上述工作资料及时向某某公司提交。***以某某公司欠薪为由拒不提交上述工程技术资料,已经造成某某公司承接的项目工程结算滞后,某某公司保留向其追索损失的权利。综上所述,某某公司并非主观恶意拖欠员工薪资,确实出现经营困难、资金紧张,实为事出有因;且某某公司也在积极对待和处理,至今没有放弃自救和谋求开源和再发展的途径。原来某某公司安排解决的资金至今未收到,是因法院审理周期长和执行困难所致,并非某某公司主观过错所致。为维稳在职的100多名员工,避免破产重整以尽快解决经营困局,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辩称:某某公司从2022年5月份开始拖欠工资,到2022年11月份***离职,工资还没有付,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应当支付合同经济补偿。***前12个月的应发工资数是24181.36元,补偿是7.5个月,合计金额应该是181360.2元。关于竞业限制补偿,从去年11月份到今年的2月份,***是未就业的,而某某公司应该从离职的当月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报销款某某公司是确认的。2015年的年终绩效有某某公司的OA的相关文件证据证明,这些文件都真实发布过应该遵照执行。对某某公司所说的经济困难不认可,跟本案也没有关联性。某某公司所提出的员工未完成交接,因为***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在某某公司,而不在员工。
***为证明案件事实,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3]1863-10号仲裁裁决书;2、上人社监处字[2023]0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3、劳动合同;4、《因长期欠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邮寄签收回函证明;5、竞业限制协议;6、《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通知书》及邮寄签收证明;7、社保证明;8、失业金申领证明;9、2021年和2022年工资条;10、离职前十二个月工资汇总表;11、招商银行交易流水;12、2021年和2022年个税收入证明;13、OA系统出差申请单及差旅费用报销凭证;14、关于公司2017年7月2日职工大会若干决议的公告(OA办公系统公告截图);15、《2015年年绩效奖发放明细》文件;16、《员工持股制度》文件。
某某公司对上述证据1、3、9-12三性无异议,对证据2、4、6、7、8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5、13-16三性有异议,经审查,证据13-16为打印件,且某某公司不认可,故对其真实性本院无法核实,本院对证据1-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某某公司为证明案件事实,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2021)翼0225号财保47号民事裁定书;2、关于工资缓发及解决方案的议案;3、客户付款通知、还贷通知书、企业信用报告;4、(2022)晋0882民初1879号民事裁定书;5、2023浙01**执保140号、2023浙01**执保141号财产保全事项通知书;6、网银电子回单、企业信用报告;7、(2023)浙0105执保1166号民事裁定书;8、风险扫描报告、账户冻结截图、催款函、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9、执行通知书;10、限制消费令;11、民事判决书(2022)甘02民初9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司股东会决议;12、情况说明、在职员工花名册及工资支付凭据、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住房公积金缴存结算对账单;13、***领用移动电脑基本信息表。
***对证据1三性无异议,对证据2、11、12、13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3-10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经审查,本院对证据1-13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7月2日,***与某某公司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自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试用期自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止,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018年6月27日,***与某某公司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从事技术经理岗位工作,工作地点在杭州及其他外派地址。劳动报酬以薪酬确认单为准,支付方式是每月10日某某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每月或每季度末月28日核发当月或当季考核绩效奖金。2018年6月27日,某某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1.合同期限:自乙方从甲方离职之起计算,两年期内有效。2.4乙方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不得自营或受聘于任何单位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或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冲突的业务,且不得利用由甲方开发的业务和市场。2.6在乙方从甲方离职两年内,如果需要从事以上竞业限制的工作或岗位,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2.7乙方离职后应按规定向甲方提交正确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条款的书面证明材料。3.1甲方在竞业限制期间给予乙方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确定为乙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以离职当月为基准月起算。4.1乙方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赔付的违约金为乙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年收入的70%。同时,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返还甲方。4.2因甲方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金,经乙方要求仍不支付的,乙方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4.3乙方违反本协议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向甲方赔偿,并且甲方保留追究乙方其它法律责任的权利。
经杭州市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上人社监处字[2023]002号《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某某公司欠发***2022年5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工资104815.64元。2022年3月,某某公司未支付***报销款3107.5元。2022年11月3日,***向某某公司寄送《因长期欠薪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某某公司自2022年5月起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导致本人目前生活困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正式通知因长期欠薪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2022年11月7日终止。2022年11月7日,某某公司向***发送《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回函》,载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收悉,本着真诚解决问题的态度,邀请你本周内来公司共同协商解决薪资及补偿金事宜,并完成工作交接相关事宜。
2022年11月7日,***至某某公司财务部、总裁办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填写《员工离职交接表》。
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并申领了失业保险金。***未按约定时间向某某公司提供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明,某某公司未向***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023年2月9日,***向某某公司寄送《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通知书》,载明:因某某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已达三个月,故解除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
***2021年11月至2022年10月的平均应发工资总额为290176.34元,平均为24181.36元/月。
***向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支付***因长期欠薪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5541.57元;2、支付***报销费用3107.5元;3、支付***2015年度效益奖金其中股权部分10250元;4、支付***六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51484.35元。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8月16日作出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3)1863-1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某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因长期欠薪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62744元(21699.2*7.5)。;二、驳回***的其它仲裁请求。***与某某公司均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并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一、关于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杭州市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某某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某某公司主张经济补偿。***已向某某公司发送《因长期欠薪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自2022年11月7日终止且某某公司已回函。2022年11月7日,***至某某公司财务部、总裁办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填写《员工离职交接表》,故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为2022年11月7日。结合***在某某公司工作时间,某某公司应向***支付经济补偿181360.2元(24181.36×7.5)。某某公司主张***未办理离职工作交接,经查,***已提交的《员工离职交接表》显示***已办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并经某某公司相关部门经办人及负责人签字确认,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就某某公司要求***按规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的诉请,因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故本院不予处理。二、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受协议之约束。该协议约定公司应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为员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某某公司未按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已构成违约。2023年2月9日,***向某某公司寄送《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通知书》,《竞业限制协议》于2023年2月9日解除。虽然***未按协议约定时间向某某公司提供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明,但根据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失业金申领成功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期间实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故某某公司应当向***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1763.22元(24181.36×30%×3)。因本案并非某某公司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要求某某公司额外支付三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报销款。就某某公司未支付***的报销款金额3107.5元,双方均无异议,故对***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四、关于2015年度效益奖金中股权部分10125元。经查,***提交的2015年度效益奖金发放方案真实性无法确认,且某某公司予以否认。***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对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经济补偿181360.2元;
二、浙江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1763.22元;
三、浙江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报销款3107.5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浙江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23)浙0108民初4926号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浙江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23)浙0108民初5112号案件转入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浙江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