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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四川省夏某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泸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0521执657号 ***、四川省夏***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夏***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5民终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租赁费49259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15.50元。因被执行人未在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2019年5月2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足额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2019年5月31日,被执行人将案款54426.5元存入本院指定案款账户,申请人已办理领款手续,执行费639元已缴纳,已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涉本案金额的冻结,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