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泸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0521执655号
***、四川省夏***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夏***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5民终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租赁费33841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23元。因被执行人未在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2019年5月15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足额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2019年5月31日,被执行人将案款37329元存入本院指定案款账户,申请人已办理领款手续,执行费408元已缴纳,已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涉本案金额的冻结,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