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龙帅兴业经贸有限公司、莱芜市三星物资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保891号
申请人:山东龙帅兴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颜庄镇颜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锡明,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莱芜市三星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长勺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广永,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广永,男,1971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张玲,女,1963年03月3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魏隆基,男,196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张建忠,男,1971年02月2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戴现军,女,1972年03月1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张国华,女,1973年0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莱芜市吉顺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北埠钢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王广永,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隆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长勺北路金华街50号。
法定代表人:王广永,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生态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赢牟西大街003号。
法定代表人:魏隆基,职务:董事长。
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龙帅兴业经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80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建忠名下银行存款1800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22年4月19日至2023年4月19日;冻结被申请人张建忠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22年4月25日至2023年4月25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