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众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态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5民初7522号
原告:山东众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郓州街道办事处西溪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曾庆汉,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修盟,山东鲁韵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生态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贏牟西大街003号。
法定代表人:魏隆基,职务董事长
原告山东众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生态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山东众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众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众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山东众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元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