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生态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绿山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16民初8057号 原告:生态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赢牟西大街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59187210C。 法定代表人:**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被告:绿山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R3KG3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生态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态洁公司)与被告绿山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山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生态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绿山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生态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付欠款87363.75元,承担违约金17472.7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23日,原、被告签订《粪污一体化生物强化处理设备购销合同》,货款总计1368160元。原告按被告指定地点送货至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镇××村,并依约履行了其他合同义务。被告方支付了1299752元,剩余货款及原告垫付的运费共计87363.75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付。合同约定了被告拖欠货款应承担20%的违约责任,因此,被告应承担违约金17472.75元。特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绿山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23日,绿山公司(甲方)与生态洁公司(乙方)签订《粪污一体化生物强化处理设备购销合同》一份,约定:1、甲方向乙方购买型号STJ-0.3粪污一体化生物强化处理设备503套,单价2720元/套,总价1368160元,上述总价已含包括:设备制造费、增值税、现场组装费、培训费等,不含运费、土建施工及到户安装费;其中,一体化处理设备(含沉淀桶、清水桶)的井盖由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数据自行采购。2、付款及结算方式:甲方应按乙方指定的付款方式(以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货款(其他支付方式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未支付);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50%预付款;乙方在合同签订后15个自然日内提供第一批不少于100套设备及配套部件,在20个自然日内提供全部设备及配套部件;每一批次的生产完成后,乙方需通知甲方派代表到乙方工厂清点验验收,经验货质量及标识符合甲方要求后,甲方支付45%的进度款给乙方,乙方收款后7个自然日内寄出发票;乙方可以按批次通知甲方分别验货和支付进度款,每一批次不少于一个完整运输装车运输量的设备及配套部件。3、交货期限及提货点:在收到进度款2个自然日内乙方将该批次设备及配套部件组织运往组装地点(含运输在途时间);在交货组装地点,甲乙双方共同组织验收,以确认运输过程中没有损坏,并由乙方开始设备组装;对已组装完毕并验收合格的该批次设备,甲方再支付5%的尾款后可提货,乙方将该批次设备移交给甲方;提货地点为乙方组装地点。4、运输方式、保险及费用:由乙方负责货物装车、安排运输,运输费和卸车费由甲方承担。5、质保期一年,自甲方提取乙方货物之日起计算。6、产品设备抵达组装地点后,乙方在10个自然日内完成全部组装。7、甲方延期付款,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每违约违约1自然日,违约金按未付部分货款的千分之五支付,逾期30自然日甲方仍未付款,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承担未付部分货款20%的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绿山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生态洁公司转账支付合同总价50%的预付款684080元,于2019年11月7日向生态洁公司转账支付总价45%的进度款615672元,两笔付款共计1299752元。生态洁公司于2019年11月9日至11月15日期间分批次向绿山公司交付型号STJ-0.3粪污一体化生物强化处理设备503套,运输至组装地点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镇××村,绿山公司予以签收,运输费17000元由生态洁公司予以垫付,生态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设备组装完毕。2020年6月29日,生态洁公司向绿山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连同生态洁公司垫付的运费(含税),金额共计1387115.75元,扣除绿山公司已付款两笔共计1299752元,剩余87363.75元,生态洁公司多次催要,绿山公司至今未付,生态洁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诉来本院。 上述事实,由生态洁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发货单、送货单、支付运费的银行电子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货款的银行电子回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粪污一体化生物强化处理设备购销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了义务,被告应当承担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的义务,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该合同所欠货款87363.75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合同约定被告应在设备组装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再支付5%的尾款后提货,生态洁公司将设备移交给绿山公司,逾期30自然日仍未付款的,绿山公司应承担未付部分货款20%的违约责任,本院对此依法予以确认。该部分尾款至今未付,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剩余货款,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未付部分货款20%的违约责任符合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绿山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生态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粪污一体化生物强化处理设备货款87363.75元及违约金17472.75元(欠款总额87363.75×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7减半收取1198元,由被告绿山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