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生态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盐池县高***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2612号 原告:生态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赢牟西大街003号。 法定代表人:**基,董事长。 被告:盐池县高***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盐池县高***。 原告生态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盐池县高***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生态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生态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生态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0元,由生态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景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