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2612号
原告:生态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赢牟西大街003号。
法定代表人:**基,董事长。
被告:盐池县高***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盐池县高***。
原告生态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盐池县高***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生态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生态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生态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0元,由生态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景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