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鼎图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季民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11民初13571号 原告:**,女,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民,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 被告:青岛鼎图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579号山东科技大学科技园内综合楼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073262466F。 法定代表人:季民,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季民、青岛鼎图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图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季民、被告鼎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季民对因青岛北斗星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借给鼎图公司借款,在55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范围内对青岛北斗星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判令鼎图公司偿还青岛北斗星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55万元,并支付以55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23日,鼎图公司与青岛北斗星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鼎图公司向青岛北斗星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55万元,借款期限为2021年5月24日至2022年5月24日,借期内不计利息;借款到期后,鼎图公司未向青岛北斗星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清偿。季民既是青岛北斗星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也是鼎图公司的执行董事,是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青岛北斗星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鼎图公司出借款项的行为未经青岛北斗星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相关规定,季民作为青岛北斗星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将款项出借给自己的关联公司且无法收回,应对该笔借款给公司带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系青岛北斗星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鉴于上述事实,**于2022年5月29日向青岛北斗星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提出书面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表示拒绝起诉。为维护青岛北斗星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特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具状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二被告辩称,对于借款事实无异议,出借款项时是季民提议由青岛北斗星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借给鼎图公司55万元用***公司购买车辆,当时是青岛北斗星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三个董事季民、***、***共同商议决定,没有召开正式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此是知情同意的,借款协议的签订及款项出借都是***办理的。款项到期后因为青岛北斗星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将此反应到劳动监察大队,为了处理员工工资纠纷,青岛北斗星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2022年5月份召开过董事会,并决议将鼎图公司应当归还的借款55万元用于偿还员工工资,因为青岛北斗星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由***控制,鼎图公司无法直接将款项归还青岛北斗星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故将28万元款项归还到青岛北斗星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账户内,***按照劳动监察大队的调查结果代表北斗公司将款项付给每一位员工,相关的证据有鼎图公司转账凭证、***付给员工的转账凭证、员工签字证明、***将剩余款项转给北斗公司转账证明。剩余欠款27万元二被告同意鼎图公司偿还青岛北斗星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依法认定如下:二被告向本院提交了鼎图公司向***28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一份、***向员工发放工资的银行转账凭证及收款确认书一份、***向青岛北斗星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转账凭证一份,综合证明青岛北斗星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将鼎图公司欠款作为员工工资直接发给员工,并且已经实际履行。**质证如下:转帐记录真实性无异议,对附言有异议,对2022年5月23日有**、季民、***分别签字的收款确认书真实性不认可,原因是付款单位是鼎图公司,但没有加盖鼎图公司的印章,**仅是鼎图公司的一个股东,没有其他的相应职权来确认上述行为,***也没有权利来接收上述还款,因为该债权属于青岛北斗星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而非上述三个自然人,对员工签字的收款确认书真实性有异议,首先涉及到的相关员工和青岛北斗星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有劳动合同,以及青岛北斗星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拖欠该员工相关费用和数额均需要进一步核实,尤其是拖欠费用的数额,不能仅仅凭员工个人的陈述,而应该根据相应证据予以确认,所以相关员工收款确认书记载的转帐金额不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从个人账户根据员工个人申报的数额进行转款显然不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转款的行为是没有经过青岛北斗星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如果法庭最终认定该28万元系偿还了北斗星图公司的借款,也应该是在核实上述欠款金额的基础上作出,而不能根据各员工签字的确认书予以确认。 经审查,结合***、季民的身份及二被告提交证据的内容,上述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鼎图公司将对青岛北斗星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欠款通过青岛北斗星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发放给了青岛北斗星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员工,以清偿拖欠的工资,上述行为经过了青岛北斗星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具有合理依据,**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行为不合理、无依据,本院对二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采信,对二被告的证明目的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季民是青岛北斗星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持股45%的股东,也是鼎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及持股51%的股东,**是青岛北斗星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持股5%的股东。 2021年5月23日,青岛北斗星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借人、甲方)与鼎图公司(借款人、乙方)签订借款协议,鼎图公司从青岛北斗星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处借款550000元,借期自2021年5月24日起至2022年5月24日止。青岛北斗星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鼎图公司交付了550000元款项。 2022年5月29日,**向青岛北斗星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监事发出通知函一份,内容为要求***作为青岛北斗星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提起对季民及鼎图公司的起诉,要求季民及鼎图公司偿还550000元借款。5月31日,***书面回复称目前暂时不宜提起诉讼。 2022年5月份,因青岛北斗星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将问题反映至青岛市黄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此情况下,根据青岛北斗星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季民安排青岛北斗星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将鼎图公司偿还的部分借款280000元作为工资等发放给了青岛北斗星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8月17日,鼎图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偿还青岛北斗星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部分借款270000元。 本院认为,二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具有高度盖然性,综合证明鼎图公司已经偿还了青岛北斗星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550000元借款。**作为青岛北斗星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主张季民、鼎图公司到期未还款的行为损害青岛北斗星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利益并提起本案诉讼,已无事实依据,对**要求二被告偿还550000元借款、利息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通过网上上诉(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登录地址:lsfwpt.sdcourt.gov.cn:7865),并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正本1份,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2年。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告知书》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面临以下执行风险: 一、经济风险。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并有权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搜查。 二、失信风险。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或者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向征信机构通报,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三、司法风险。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应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村居两委工作人员、中共党员、民主党派等身份特殊人员的,人民法院还将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通报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同时向纪委监察部门通报,由纪委监察人员对其进行约谈,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调离岗位、停薪待岗甚至辞退。 四、刑事风险。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提高诚信意识、树立诚信观念,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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