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执2833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绿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城晨光路99号缤纷世纪公寓A座31B。
法定代表人谷永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北新区星火路14号长峰大厦1号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乐,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深圳市绿清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将涉及江苏车置宝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车置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南京车置宝二手车评估有限公司等相关执行案件移送给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111执28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 鹏
审判员 ***
审判员 马 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