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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绿清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民初14701号 申请人:深圳市绿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城晨光路**缤纷世纪公寓**31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长湖景苑**楼**楼105、106商铺 法定代表人:欧阳龙。 申请人深圳市绿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众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广西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绿清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西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7792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57792元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6051111046020200000032】,为申请人深圳市绿清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绿清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广西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7792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