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滁州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03财保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省顺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湖东中路1001号1-108,统一信用代码91340500348761767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滁州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谯路199号,统一信用代码913411007568205789。
法定代表人:谭涛,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省顺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滁州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仲裁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作出(2020)皖1103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滁州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元或查封、抵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省顺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滁州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帆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