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安徽亿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滁州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民二保字第00001号
申请人:安徽亿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军旗,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天长东路176号。
委托代理人:***,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滁州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凤谯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谭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亿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滁州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以致判决后难以执行,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滁州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稻香村支行(帐号:179705307823)的银行存款285855.18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30万元的人民币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亿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滁州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285855.18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马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