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衡水军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滁州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衡桃执字第565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军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滨湖新区彭杜乡***。
被执行人滁州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凤谯路19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水军璇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滁州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4)衡桃东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民二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作出的(2015)衡桃执字第56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330813.41元,该案涉及的款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衡桃东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和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衡民二终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