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安徽亿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滁州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25-1号
原告:安徽亿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东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凤谯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谭涛,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台德坤,公司副经理。
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南民二保字第000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滁州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稻香村支行(帐号:17×××23)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5855.18元等内容,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安徽亿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亦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滁州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5855.18元的冻结。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