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鸿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汾渭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内0625执166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鸿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五区一街坊(水厂北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巴拉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汾渭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锡尼镇穿沙路西109国道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执行鄂尔多斯市鸿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汾渭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22)内0625民初1405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对被执行人鄂尔多斯汾渭清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务,***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称因双方未进行结算,目前无法进行支付。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表示等待该笔款项具备支付条件时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人民法院(2023)内0625执1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 光 亮
审判员 德格吉日夫
审判员 郝 正 荣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闫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