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23民初2229号
原告:江西博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建设大楼副三楼。
法定代表人:占利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菁,系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帮凌,系江西瀛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家务,家住江西省玉山县。
被告:***,女,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家住江西省玉山县。
被告:吴海娟,女,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家住江西省玉山县。
被告:吴涛,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家住江西省玉山县。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明,系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博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海娟、吴涛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江西博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博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博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江西博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小惠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静华